基本案情
近些天,开发区法庭审理了一件无“硝烟”的离婚纠纷案件。原、被告在送达案件起诉材料时十分平静,他对法院十分不满的是为何不能马上办理离婚。审判人员了解后迅速通知双方到庭进行了第一次调解。
为了査明实际情况,审判员让原、被告错开时间到庭,“背对背”分别同其进行了谈话。被告的意思明确,一切听原告的,没有任何意见,也没有任何纠纷,情绪十分平静;原告则直接质问审判人员为什么立了案不马上办理离婚。称双方已商量好了,感情没问题,子女抚养无纠纷,财产分割无纠纷,法院只要马上办理离婚就行。审判人员问她既无纠纷,为何不到民政部门直接办理离婚手续?她说今年开始民政部门需有一个月的冷静期,故直接到法院来了,听说法院只要双方同意就能判离。
处理结果
审判人员了解情况后,没有马上同原、被告交流意见,而是带他们参观家事法庭,并实地讲解了家事法庭的设置和的各项家事审判制度,包括冷静期制度、家事调查制度、心理疏导制度、注重调解制度。双方耐心听完了讲解,原告表示这次没白起诉,了解了许多知识。我们原来以为离婚我俩商量好了就行,没想到离婚已不是我们两个人的事,子女成长中的身心健康,生活工作中的种种影响,两方老人的心理承受,周围亲情友情等等一系列社会问题,我们回去再同子女老人商量一下,冷静考虑考虑再决定,当场撤回了起诉。
特别提示:
法院作为处理纠纷的司法部门,具有定纷止争,主持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
民法典实施后在政府民政部门设立了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制度,更加显示出我国对家事问题处理的慎重。家事纠纷的处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为此,作为司法部门在处理家事纠纷时更加应该平稳处理。人民法院从2016年开始的家事审判方式改革陆续推出了“冷静期”制度,家事调查制度,人身保护令制度等等。各地在改革中设置了一年或半年以下的离婚冷静期制度,加大家事纠纷的调解力度,尽力化解婚姻家亊纠纷中产生的一系列问题,以求达到家庭关系最大限度的稳定,即使“死亡婚姻”,也应平和分手的最佳社会效果。家庭作为社会细胞,婚姻关系的稳定直接关系到家庭的和谐,社会的稳定。民法典规定在民政部门设立冷静期制度是为了进一步完善家事制度的重要法律规定,作为法院更应率先做好家事纠纷的审理工作,合理安排冷静期制度,加大调解力度,以达到“家和万事兴”“家稳天下固”的社会效果。